逼夫假離婚 當人頭娶中國女
苗栗縣某機械公司的一名員工,六年前因不當操作堆高機受傷,被公司以曠職為由開除。最高法院認為,公司違反勞基法開除員工,判決開除不生效力外,賠償部分因員工要自負三成過失責任,判公司要賠員工310萬元定讞。(潘千詩報導)判決書指出,民國97年11月間,戴姓男子工作時被公司堆高機夾傷右手掌,造成手掌、拇指骨折、肌腱神經斷裂等永久傷害,勞動能力減少達71%,醫師囑咐須每天復健治療。復健期間,戴姓男子與公司曾經上苗栗縣勞資爭議委員會協調,但戴姓男子主張,公司竟在99年初違反勞基法規定,以他繼續曠工三天為由將他開除,所以提出職災補償訴訟。法院審理期間,公司主張,戴姓男子沒有正常操作才會誤觸按鍵發生意外,他要負最大的過失責任,此外,他承諾要在99年起回廠正常上班卻沒有履行,屬於惡意曠職,不受勞基法保障。最高法院調查後,認為戴姓男子確實誤觸按鍵才造成意外,須負三成過失責任,但公司沒有實施勞工安全教育訓練才是最大原因,須負職災賠償責任,判賠310萬元,此外,公司在戴姓男子休養期間以曠職為由終止勞動契約,已經違反勞基法,判決開除不生效力,全案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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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壓傷手遭開除 公司要賠310萬定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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